他為賺12萬元賣帳戶 代價被判刑4個月、罰款10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哲(化名)為了賺取12萬元報酬,竟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提款卡交給詐團使用,導致2名受害者被騙錢,損失14.9萬餘元。屏東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判處阿哲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

▲▼ 提款機,ATM,領錢,銀行。(示意圖/CFP)

▲阿哲為了賺取12萬元報酬,竟將自己的帳戶交給詐團使用。(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明知不能將金融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使用,仍為了獲取12萬元報酬,在去年9月間把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提款卡交給詐團。

接著,該詐團透過假買家、假中獎的話術,誘導2名受害者匯款,共計14萬9973元,這些錢全都被匯入阿哲的帳戶。後來受害者們發現被騙,立刻向警方報案。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阿哲正值青壯年,具有謀生能力,卻為了賺取高額報酬,隨意將自己的銀行帳戶交給詐團使用,不僅導致2名受害者受有財產損害,也影響到交易秩序,行為確實不妥,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但尚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最終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前者得易科罰金12萬元,後者得易服勞役10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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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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