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倒數10天!16日起不得發布、引述民調 違者最重可罰200萬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中選會示意圖。(圖/記者陳家祥攝)

▲中選會提醒,自罷免案投票日起前10天,不得再發佈、引述或評論民調。(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大罷免首波24位藍委、新竹市長高虹安投票日訂於7月26日舉行,16日0時起將進入倒數10天,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罷免民意調查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資料。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若未載明前揭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罷免資料,於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之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再者中選會強調,進入投票日前10日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3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罷免民意調查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資料。

違反規定發布民調者,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6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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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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