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大四生暑假躲廁所「偷拍女職員」 認錯拒賠償下場出爐

▲桃園市戴姓男大生去年8月暑假期間在學校某大樓,見女職員進入女廁後以手機從下方縫隙偷拍如廁畫面,當場被察覺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戴姓男大生去年8月暑假期間在學校某大樓,見女職員進入女廁後以手機從下方縫隙偷拍如廁畫面,當場被察覺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戴姓男大生去年8月暑假期間,在學校趁一名女職員如廁之際,持手機自女廁隔間下方縫隙處偷拍女職員如廁之身體隱私部位,女職員察覺後,立即奪門而向中壢警方報案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戴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考量被告雖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獲得原諒,審結依妨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2歲的戴姓男大生就讀桃園市某大學之大四學生,於去年暑假8月8日下午3時50分許,在學校某大樓6樓女廁旁,見女職員如廁之際,無故持其手機,自廁所隔間下方縫隙處偷拍攝錄女職員如廁之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女職員察覺有異後立即奪門而出,向轄區中壢警分局報案處理,員警隨後到場查獲戴姓男大生,依法移送桃檢偵辦。桃檢調查後,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慾念,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欠缺對他人隱私及身體自主權之尊重;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法官考量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亦未獲告訴人諒解等情,法官審結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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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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