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人站路邊1步都沒動 駕駛開過去挨罰未禮讓!結局逆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小花(化名)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北區一處路口,因被警員認為有未禮讓行人的違規行為,遭開罰6000元。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路口監視器影像檔案後,發現當時行人站在路邊沒有動,加上無法確定行人是否已經進入行人穿越道,最終認定原處分有違誤,裁定撤銷。

▲▼過馬路,斑馬線,行人,路人。(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行人站在路邊沒有動,小花開車行經路口,卻被認為違規未禮讓行人。(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花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北區五順街與育才北路的路口時,被警員認定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當場攔停舉發,因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花不服,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事發路口的監視器影像檔案,發現當時有1名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小花有放慢車速禮讓對方優先通過,雖然旁邊還有2名行人站在人行道附近的水泥地路邊,但尚未走到行人穿越道的白色枕木紋線上,加上監視器視角遭到路邊停放機車阻擋,所以無法確定2名行人是否已經越過路邊紅實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

接著,小花的車輛通過,2名行人仍持續站在原地,沒有往前移動半步。法官認為,小花主張自己通過行人穿越道時,2名行人尚未進入行人穿越道,並非不可能,這部分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也未能舉證證明小花確實有違規行為。

法官表示,既然無法認定小花有違規不禮讓行人的行為,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裁罰,顯然難認適法,原處分確實有違誤,最終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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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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