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加班45hrs司機中風猝死 法官認定「過勞」判獲賠486萬

▲▼卡車,貨車,貨櫃車。(圖/CFP)

▲呂姓貨車司機工作期間腦幹出血,送醫不治,經認定為過勞死。此為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擁有多家連鎖加油站的股票上市山隆通運公司,旗下的呂姓貨車司機於2017年間送貨時,突然左半邊麻痺、腦幹出血,送醫急救後仍不治。家屬求償856萬餘元,一審駁回。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改認定司機確實是過勞死,逆轉改判公司須賠償486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的雇主為山隆通運公司,依照該公司官網資料指出,山隆通運成立於1976年成立,原是國內最大工業用紙廠商正隆集團旗下貨運公司,1997年股票上市,代碼2616。公司於1998年開始經營連鎖加油站,官網指出,目前全國擁有80處加油站據點。但依經濟部統計資料顯示,山隆目前營運71座加油站,站數比為2.85%,是排名全國第7的連鎖加油站公司。

至於本案判決指出,呂男2015年6月起受雇於山隆通運公司,擔任貨車司機,工作內容除送貨外,尚須於第1趟次出車前、最末趟次回來後進行理貨、疊貨,假日也經常加班。而呂男在2017年3月底,中午開著貨車要送貨到台玻公司新竹廠門口時,突然感到身體左半邊麻痺、視線模糊,經送醫診斷為腦幹自發性出血。住院治療多日,仍在5月25日因出血性腦幹中風引發之急性心肺衰竭死亡。留下年邁的父母與妻子、兩名幼女。

由於呂男並無腦血管或心臟疾病之病史,家屬認為,呂男是因工作期間經常超時加班,導致出血性腦幹中風死亡,確實屬於過勞死。因此家屬提出訴訟,請求公司賠償家屬共856萬餘元。但一審法院審理後,駁回家屬請求,家屬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審理時,山隆通運辯稱,呂男與其他司機的出勤紀錄,都是以營運日報表為主,沒有另外備製出勤紀錄,顯見並無超時工作的問題。不過高院認為,呂男每趟出車前,必須先將貨物裝車,裝車的時間並未記錄在日報表上;而高院估計,每趟出車前最少需花費1.5小時裝貨,所以須加計進工作日報表內。

從而,高院重新計算呂男的工時,發現他在案發前6個月內,有多月達到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確實屬於過勞,最後因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經過計算後,高院改判准公司須賠償486萬6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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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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