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女赴美讀碩士失聯33年 法官一理由駁回「死亡聲請」

▲▼隨著出入境政策鬆綁,許多人已為出國旅遊或留學做好準備。(圖/載自pixabay)

▲一名25歲女子出國攻讀碩士,至今33年未與家人聯繫。(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22歲女子「小莉」出國留學攻讀碩士,至今已33年未與家人聯繫,8年前家人從台北搬到彰化,雙親曾為她辦理戶籍搬遷,但這幾年其父母先後過世,遺留數筆存款,家人遂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以解決繼承困境,法官認為她當年留學,屬「有計畫離境」,與「失蹤」不同,僅以「長期未聯繫」為由聲請死亡宣告,尚不足證明其生死不明,將聲請駁回。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小莉」於33年前離家前往美國留學,自此與家人完全斷絕聯繫。期間,小莉的父母雖曾為她辦理戶籍遷移,但始終無法得知她的下落。8年前,小莉的家人搬遷至彰化定居,而她的父母也先後離世,遺留數筆存款。由於小莉行蹤不明,家人無法順利辦理繼承手續,因此向法院聲請宣告小莉死亡,以解決遺產繼承問題。

家屬主張,小莉離境後33年來毫無音訊,符合民法第8條「失蹤滿7年得宣告死亡」的規定。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莉當年出國是為了留學,屬於「有計畫的離境」,而非「失蹤」所指的「生死不明」狀態。此外,家屬僅以「長期未聯繫」為由,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小莉遭遇危難或已死亡,因此不符合死亡宣告的法定要件。

法官指出,死亡宣告制度旨在解決失蹤人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性,但必須嚴格審查,避免過度影響當事人權益。小莉雖多年未與家人聯繫,但並無證據顯示她已遭遇不測。此外,依現行戶籍資料,小莉僅是「遷出國外」,而非「行蹤不明」,家屬的聲請缺乏具體事證支持。認為單純「長期失聯」不足以構成宣告死亡的依據,駁回家屬的聲請。

對此律師鄭智文指出,即使法院駁回死亡宣告,家屬仍可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遺產。此外,繼承人可援引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等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若繼承人屬同一順位,則根據民法第1141條之規範,遺產將按繼承人人數進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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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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