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性侵「同居女友女兒」 被抓包秒跪求饒

▲▼示意圖,社會,暴力,虐童,焦慮,孩子,手,害怕,表達,恐懼,童年,鬱悶,孤立,無辜,玩具,絕望,濫用,哭。(圖/123RF)

▲惡狼性侵同居女友的女兒。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圖/123RF)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南投縣一名單親媽媽因無法負擔房租,帶著就讀國中的女兒搬進房東張姓男子的家中,並與他發展成同居關係。然而,五年前的一天,張男趁女友在樓下煮飯時,性侵她的女兒。當媽媽上樓叫吃飯時,驚見張男壓在女兒身上,兩人都未穿褲子。張男情急之下當場下跪求饒,但仍否認犯行。經法官審理後,一審判他加重強制性交罪成立,判刑4年8月,並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單親媽媽工作不穩,每日收入僅800元,無法負擔房租。張男表示家中二樓有空房,邀請她們搬入,並與單親媽成為同居男女朋友,女兒稱張男為「叔叔」。

單親媽向法官描述,2020年10月27日,她在樓下煮飯時,張男與女兒在樓上。當她叫兩人下來吃飯時,張男回應「等一下」,但女兒無回應。她上樓後,見張男蓋著被子壓在女兒身上,掀開被子後發現兩人未穿褲子。張男立即下床,跪在地上求原諒。

儘管單親媽感到痛心,因無法謀生,未立即帶女兒離開張男住處。直到2021年,張男因小事與少女爭執,持鐵棒打傷她,校方與社工介入後才揭露性侵事件。

法官認為,少女對性侵過程的描述詳細且一致,並非主動報案,而是被打傷後經社工通報揭發,且無誣陷動機。合議庭判定張男於2020年10月27日犯行成立,判刑4年8月,另因打傷少女判刑3月,其餘指控因證據不足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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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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