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女子小美(化名)去年9月間在速食店撿到一個裝有衣物和雨傘的提袋,卻擅自帶走聲稱是幫忙保管,等到警方找上門時,袋子內的雨傘和一件衣物已經不見了。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小美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
▲小美聲稱自己是先幫失主保管提袋,但沒有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美去年9月間在台北市某速食店內的用餐區桌上,發現一個他人遺落的粉紅色提袋,裡面裝有3件衣物和一把雨傘,總價值共2399元,但她撿起來之後沒有交給店家處理或送交警察機關,反而將提袋占為己有。
失主離開速食店大約10分鐘之後,發現自己把提袋忘在店內,立刻打電話請店員協尋,無奈沒有找到,這才決定報警處理。
小美到案之後辯稱,她是想先幫忙保管,隔天再返回原處看能不能等到失主,但沒有等到,而且提袋裡面的雨傘也被弄不見了。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一般人撿到別人遺失的物品,如果無意據為己有,縱使無法聯繫到失主,也會主動將東西交給店員處理或送至警局,小美撿到提袋卻沒有這樣做,甚至擅自處分提袋中的物品,顯然有意將該提袋據為己有。
法官表示,經查,提袋內的物品除了雨傘之外,還有一件衣物也不見了,考量到小美犯後僅坦承客觀事實,且未賠償損害,最終依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她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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