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北部一名男子A將個人的銀行帳戶資料交給詐團使用,導致受害者財產損失,被捕之後他辯稱,自己也是被騙的,原本想進行性交易被騙了4萬多元,因為想把錢拿回來,後續才會配合指示提供銀行帳號,甚至將匯入帳戶的錢拿去買遊戲點數或轉匯到其他帳戶。不過,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本案事證明確,最終沒有採信A男的說詞,並依法判他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
▲A男聲稱自己也是被詐騙的受害者。(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A男2023年7月間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資料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受害者被騙錢;其中一名受害者損失14.6萬元,驚覺有異立刻報警處理,這才循線逮住A男。
A男到案之後堅稱自己也是被騙的,當時他上網尋找性交易,對方要求先繳錢,他因此被騙了4萬多元,對方後續又一直找藉口要求補錢,但都被他拒絕,後來對方說要把錢歸還,他半信半疑將帳戶交出,接著帳戶就收到2、30萬元,他便依照詐團指示去買遊戲點數及匯款,「我是想把被騙的4萬多元拿回來,才會被詐欺集團利用。」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若依照A男的說詞,他在意識到自己已經被騙的情況下,交出帳戶資料可能會淪為詐團的利用工具,仍抱持僥倖想法,想將被詐騙款項拿回,因而交出帳戶資料,甚至還依照指示幫忙把錢轉匯至其他帳戶,可見他主觀上具有容任以上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認定本案事證明確,並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2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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