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姓教師,藉口對國中女學生蓋棉被性侵得逞。(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溪湖鎮一名戴姓狼師,於20年前,接續對6名國中少女藉口看胸部發育,用口襲胸消除乳房堆積、蓋棉被性侵等行為,遭依犯猥褻、強制性交等14罪,二審遭判16年徒刑,其中一名被害女子因遭戴師強制性交長達2年,求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及利息,民事庭認為已超過民法規定10年時效,將聲請駁回。
依據判決書指出,原告A女主張,戴老師在2005年至2007年期間,當時她就讀國中,在戴師開設的家教班內對其進行性侵害,刑事庭已作出判決,請求損害賠償100萬元及利息。
法官審理,原告A女指控自國中二年級起,在戴師補習班住所補習期間遭長期性侵。首次侵害發生於2005年(20年前)4月1日前後,被告以單獨輔導為由,將她帶到臥室,以棉被遮掩後性侵,致其下體撕裂出血,當時因年幼無知,初期未意識到遭受性侵,僅向女同學透露,直到16歲前每週持續性侵,並脅迫她以「老公」相稱。
▲彰化戴姓狼師猥褻、性侵6國中少女,二審判16年。(資料圖/民眾提供)
案件審理中,D女證實A女早年即求助未果;K女、I女則指證被告與A女異常親密,包括互稱老公老婆、持有住所鑰匙等。法院認定,性侵案件舉證雖難,但A女陳述具體,與證人證詞及事證高度吻合。法官認定被告辯稱證據不足,但未能合理解釋其與未成年學生的不當互動,被告利用師生權力關係長期性侵學生,構成強制性交罪。
被告主張,未對她強制性侵,僅承認曾是女子的數學家教老師,且雙方在案發期間確實有師生關係,當時還有其他當年女同學證稱,有聽聞其他同學稱看到雙方簡訊互稱「老公」、「老婆」,對於案情陳述與其他證人證述明顯不符,認為原告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過高,事件發生在2005年,於2024年1月22日才提起民事求償,已過了民法10年時效,拒絕給付。
法院審酌原告及相關證人的證詞,認為原告提出的民事訴訟已超過民法規定的10年時效,將女子的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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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就是犯罪,拒絕性騷擾 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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