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立委被提案罷免!選罷法新制明上路 今為適用舊制最後送件日

▲▼全台罷免團體將於2/10(ㄧ)由曹興誠董事長陪同赴中央選舉委員會遞送罷免選區立委提議連署書,第一波連署書兩點已送達中選會。(圖/記者湯興漢攝)

▲全台罷免團體陸續赴中選會送件遞交提議連署書。(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日前針對選罷法修法提出覆議,遭立法院藍白多數否決後,總統賴清德18日依法公布選罷法修正條文。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條自公布日當天起算3天後生效,也就是說,自2月20日起所遞交的罷免案,將適用須附上身分證影本的加嚴新法規定。

依照選罷法規定,罷免案分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立法院在去年12月20日修正通過《選罷法》第76、79條、80及83條條文,並增訂第98條之2條文。其中,第76條、80條分別規定,罷免案第一階段提議人、第二階段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針對罷免案適用新制還舊制的爭議,中選會日前說明, 公職選罷法第131條特別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也就是說,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則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皆適用新法。考量新法在20日生效,因此今(19日)為適用現行連署規定的最後送件期限。

根據統計,扣除重複案,目前中選會已收到51位立委的罷免案;其中,國民黨已有34位立委(區域立委共39席)被遞交罷免案,僅剩金門陳玉珍、連江縣陳雪生尚未被遞交;民進黨則有16位立委面臨罷免,另外還有無黨籍立委陳超明也面臨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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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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