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議長認綠能收賄「1480萬全繳回」 獲准交保300萬

▲▼雲林縣議會第20屆無黨籍議員黃凱2023年10月30日,經全體議員補選當選議長。(圖/記者蔡佩旻攝)

▲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涉綠能弊案,18日被起訴貪污罪獲准交保300萬元停止羈押。(資料照/記者蔡佩旻攝)

記者黃哲民/新北報導

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涉於綠能弊案中收賄1480萬元,今(18日)被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在押的黃凱移審新北地院召開接押庭調查後,法官裁定他交保300萬元,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今晚可望辦妥手續,結束106天的羈押。

法官裁准黃凱交保理由指出,黃凱坦承起訴書所有犯行,核與共犯供述及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相關卷證可佐,足認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

▲▼雲林縣議長黃凱涉綠能貪瀆被羈押禁見,檢調搜索查扣他的現金、名錶與精品包等不法所得。(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涉綠能貪瀆被羈押禁見,檢調搜索查扣他的現金、名錶與精品包等不法所得。(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法官認為,依合理判斷,黃凱存有畏罪潛逃的高度誘因,確實仍有羈押原因,但考量黃凱於檢方偵查及法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應無羈押必要,因此准許交保新臺幣300萬元,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

黃凱本案從今年(2024年)7月5日起被羈押禁見,至今106天,新北檢回應將再研議是否對黃凱的交保裁定提起抗告。

檢方本案起訴指出,綠能業者劉男、連男4人2020年計劃在雲林縣臺西鄉與口湖鄉設置光電案場,為優先取得地方政府出具所需的同意函、爭搶數億元商機,劉男成立新公司扮演受託開發商角色,實為行賄民代、避免自身被揭穿的防火牆,同年2月間尋求時任雲林縣議員、尚未當選議長的黃凱奧援,並備妥5900萬元做為行賄之用。

▲▼雲林縣議長黃凱涉綠能貪瀆被羈押禁見,檢調搜索查扣他的2輛進口休旅車等不法所得。(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涉綠能貪瀆被羈押禁見,檢調搜索查扣他的2輛進口名車等不法所得。(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黃凱成立2家空殼公司,找陳男與王男各自掛名負責人,藉由空殼公司與劉男新公司簽訂服務契約的外觀,掩飾收取綠能業者賄款犯行,黃凱並請託、關說時任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加快審核進度,李男除催促承辦人,還涉洩露縣府內部密件給黃凱轉告業者掌握進度。

李男等人順利取得雲林縣府核發同意函後,開立3張面額共1480萬元支票給黃凱,交由黃凱的周姓女助理存入2家空殼公司帳戶,供黃凱租賃名車、付卡費等私人開銷。

檢方今起訴黃凱與周女、李俊興與4名業者,及2名人頭負責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刑法》洩密、《洗錢防制法》洗錢等罪嫌,因黃凱自白認罪並全額繳回犯罪所得1480萬元,檢方建請法官依法減刑,但李俊興供詞避重就輕、難認犯後態度良好,檢方建請法官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檢方另對不認罪的業者劉男具體求刑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

黃凱現為無黨籍身分,出身雲林縣第3選區(虎尾、土庫、褒忠、元長),是雲林縣議會4連霸縣議員,去年10月因國民黨籍原議長沈宗隆涉收綠能業者行賄而請辭,黃凱經全體議員補選而當選議長,卻同樣因綠能弊案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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