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電鍍廠排放有毒廢水及廢液 負責人胞兄羈押...檢調急採樣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睦涵,指揮環保署南區督導大隊及台南市調查處,持台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台南市1家電鍍業公司執行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聲押張姓專責人員,其餘人請回。(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睦涵,指揮環保署南區督導大隊及台南市調查處,持台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台南市1家電鍍業公司執行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聲押張姓專責人員,其餘人請回。(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睦涵,22日上午指揮環保署南區督導大隊及台南市調查處,搜索台南市1家電鍍業公司,並查扣相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廢水廢棄物申報表等證物,帶回4名公司人員偵訊,訊後聲押該業務張姓專責人員,其餘人請回,台南地院傍晚裁定羈押禁見。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睦涵,指揮環保署南區督導大隊及台南市調查處,持台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台南市1家電鍍業公司執行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聲押張姓專責人員,其餘人請回。(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檢察官複訊後,認該公司負責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即公司張姓負責人之兄長張男,涉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之事業排放於地面水體之廢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罪嫌、同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將所產生含有害健康物質廢水繞流排放至非核准登記之放流口罪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2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事業相關人員非法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及刑法第190條之1第1、2項之事業場所受僱人,因事業活動而犯放流有害健康之物污染河川罪嫌,且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訊問後請回。台南地院傍晚裁定羈押禁見。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睦涵,指揮環保署南區督導大隊及台南市調查處,持台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台南市1家電鍍業公司執行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聲押張姓專責人員,其餘人請回。(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地檢署指出,南檢將持續查緝此類環保犯罪,守護民眾健康,並在此呼籲相關業者應恪遵環保法規,勿心存僥倖而觸犯法網。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