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護走私還協助監看雷達 海巡前士兵收賄120萬遭判刑定讞

▲交易,行收賄,走後門。(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前海巡士兵,收賄掩護走私,遭判刑定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巡防區指揮部前上等兵游仲霖、曹有智,2017年間與林姓業者達成協議,掩護業者走私農產品,並協助監看雷達,之後收取業者120萬元的賄賂。更一審將2人分別判刑3年6月、2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9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游男於2014年11月起,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巡防區指揮部擔任上等兵,負責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更在2015年1月起,擔任雷達作業員,負責監看海面漁船出現在雷達上的動態及軌跡,並通報可疑船隻。至於他的好友曹男,雖然在2015年1月退伍,但2人仍經常有聯繫。

2人於2017年間,輾轉得知林姓業者打算走私大陸香菇進台灣,就在當年7月間某日,由曹男向業者謊稱:可代為聯絡漁船接駁,並透過游男監看雷達不為通報,掩護他走私農產品,但要求支付120萬元,其中40萬元為定金,餘80萬元則為貨到後支付之尾款。

業者就在宜蘭國道五號某交流道附近的超商前,交付現金40萬元予游男。但2人又謊稱:大陸漁船已曝光,需先交付80萬元尾款,聯絡的漁船才願意接駁;業者就分2次於宜蘭市運動公園旁之便利商店前,以及臺北市羅斯福路路邊,先後交付現金60萬元、20萬元予曹男。但接駁漁船始終沒出現,業者才知受騙,通知檢調單位查辦。檢方查獲屬實後,對2人提起公訴。

一二審均認定2人分別犯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將2人分別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游男另外還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加判2月、得易科罰金。但更一審改將曹男判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游男維持一樣的刑度。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9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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