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炒股案關鍵證人現身 時任財政部委員出庭直言:前審判決不妥

▲▼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涉炒TDR,高院二審傳法律教授戴銘昇當鑑定人             。(圖/記者陳以昇攝)

▲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涉炒TDR,高院二審再傳法2名鑑定人 。(圖/記者陳以昇攝)

記者陳以昇/新北報導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一審遭重判18年徒刑,上訴二審後,今再傳喚2名關鍵證人,其中郭土木教授是在發布公告時的管理委員會成員,指出公告是針對「外國有價證券」,並未將TDR包括在核定範圍內;語畢在庭內引起譁然,檢察官更質疑2證人是否與被告有金錢關係,讓庭內氣氛頓時緊張了起來。

9日上午9時30分,高院針對鍾文智炒作TDR進行二審,傳喚2名鑑定人(證人),其中關鍵證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首先陳述,1987年財政部之所以發布第900號公告,其目的是因屢屢有人違法私自將外國有價證券帶到國內進行買賣,為了保障我國投資人,才發布第900號公告,意即外國有價證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

據了解,郭土木院長正好在1987年任職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而第900號公告就是第二組所負責處理,進一步指出「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並非外國有價證券,發布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台灣存託憑證存在,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核定的範圍內,並無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

另一名鑑定人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志誠也指出,金管會所主張台灣存託憑證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是依據第900號公告,並主張台灣存託憑證是第900號公告中所指「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有價證券」,但事實上為我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所核定「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範圍內。王志誠也當庭表示,合議庭法官如果堅持以《證交法》認定台灣存託憑證屬於第900號公告核定範圍,「我認為這樣的判決非常不妥適。」

在庭內,高檢公訴檢察官除了詢問2名鑑定人意見外,頻頻質問2人在參加TDR相關研討會議時是否有收錢?甚至追問2名教授私下是否曾與被告律師、或是被告本人見面?還詢問為何願意出席擔任鑑定人?與被告律師在言詞正面交鋒,現場氣氛相當肅殺。對於關鍵證人的出現,為這起矚目的案子起了不一樣的化學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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