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議題」再掀論戰 法律系教授開研討會…同案再訴該迴避

▲▼法律系教授與人權保護委員會開研討會,法官遇同案再訴該作迴避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法律系教授與人權保護委員會開研討會,法官遇同案再訴該作迴避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下同)

記者陳以昇/新北報導

全台3個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共同召開「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廣邀大學法律系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等專業人士與會,針對法官審理時,如與兩造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是對於案件已經存在偏見、預斷,那麼承審法官就應該要退出審判,在刑事訴訟法也訂定「法官職員之迴避」的章節,以維持法院在人民眼中的公平性。

近期法官迴避的議題在法界引發諸多討論,「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22日在集思台大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舉行,廣邀學者進行學術交流,分別針對「公平法院的合理圖像-從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出發」、「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實質判準」、「裁定交付審判與審理交付審判的法官迴避難題」等主題進行研討。

台大法律系薛智仁教授指出,我國現行法中關於「足認法官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的法官迴避認定要件仍有改進空間,不宜將法官與當事人有故舊恩怨當成唯一標準,尤其在「法官曾經參與同一案件」的類型中,宜多加考量法官對案件形成預斷的可能性,由法官對案件是否會產生預斷的危險程度來判斷是否應該迴避。就算在法官訴訟指揮或證據調查合法時,也不排除個案情節會有偏頗之虞的情形產生。

▲▼法律系教授與人權保護委員會開研討會,法官遇同案再訴該作迴避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輔仁大學法律系張明偉教授更明白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的規定,都是以「避免因利害關係致生偏頗影響」為目的,只要一般民眾合理認為法官可能因與案件關聯及關係,失去中立客觀立場,導致無法保持中立,不須等到法官確實出現偏頗時,就該當執行職務會有偏頗。在法官曾參與同一案件的情況下,不論是否作成最後的裁判,也就會因先前參與的審理程序,即已合理存在法官有預斷危險,均應在後續審理程序為迴避預知結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迴避基礎法理,只要法官曾參與該案先前所有審理程序,不論是否作成裁判,因已合理存在法官預斷危險,均應於本次審理迴避,否則,即會出現參與同級前審程序不必迴避、惟如於更早階段參與調查或偵查程序卻須迴避之矛盾結果。研討會期望透過報告與交流,更深入瞭解法官迴避的制度,並且檢討現行制度下的不足,提升各界對於「法官迴避」的關注,維持公平審判的原則。

▲▼法律系教授與人權保護委員會開研討會,法官遇同案再訴該作迴避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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