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移工命案 狠刺11刀奪命刪簡訊滅證...越南主嫌收押禁見

▲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四段越南外籍移工命案,第3名在逃32歲團姓犯嫌於晚上在台中緝獲,由警方漏夜深入調查釐清案情中。(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四段越南外籍移工命案,第3名犯嫌團男在台中落網,被檢察官向台南地院聲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安南區越南外籍移工命案,死者潘姓男子身中12刀,其中1刀深及臟器外露,市警三分局分別緝獲兇嫌阮、黎等2嫌移送台南地檢署聲押獲准,另名在逃團姓主嫌4日晚上在台中落網,經送檢察官複訊,檢察官5日晚上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法院6日下午裁定羈押禁見。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台南地檢署就涉嫌殺害潘姓移工之團姓被告聲請羈押案,法官裁定團姓被告應收押禁見。法官認為團姓被告固不否認於聲請書所載時地,與阮姓、黎姓被告攜帶開山刀1把、鐵棍1支,共騎機車至事發地點,由其與阮姓被告進入屋內,黎姓被告在外把風之事實,但團矢口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辯稱係入屋後,被害人先對其展開攻擊,其只好拿刀亂揮保護自己。

查被害人因被告之行為,發生死亡之結果,觀諸被害人之前胸腹遭砍8刀,背部遭砍3刀,其右手臂深達3分之2處遭切開;左側胸腹部刀痕長達30餘公分,深及臟器,導致被害人胸腹腔臓器外露死亡,下手極為凶殘,實難認被告係遭被害人攻擊後順手把刀揮幾下所致,足認被告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聲請書所載之證據可以為證,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

法官認為被告所涉係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後有逃亡之行為;為警拘提到案後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足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事實與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犯後刪除其與共犯間message之對話紀錄,所述與阮姓、黎姓共犯供述之情節尚有出入;且被告作案用開山刀至今下落不明,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據了解,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四段,3日凌晨1時許,發生一起逃逸外籍移工被殺害命案,死者30歲的潘姓男子身中12刀,其中一刀深及臟器外露,員警獲報到場,並通知消防局救護車到場,發現死者已明顯死亡。警方查出本案共有3嫌犯案,1人在外把風,另2人上樓殺害潘男,兇嫌等人犯案後隨即逃離現場。

警方漏夜追緝,並報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警方查出被殺害潘姓逃逸外籍移工,本身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遭台中地檢署通緝中。三分局由歐祖明分局長案發後成立專案小組,召開專案會議,擴大調閱相關跡證分析查訪,釐清案情後,已迅速循線查獲同為21歲阮姓及黎姓2名越南籍犯嫌到案,並查扣涉案機車一輛,全案偵訊後依殺人罪嫌解送台南地檢署偵辦,並建請檢察官聲押,檢方複訊後於4日晚上8時許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獲准。

另名在逃主嫌26歲團姓外移工,4日晚上8時許在台中落網,並於深夜10時許,押回台南市警三分局偵辦,並依殺人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複訊,檢察官5日晚上認為團嫌所犯係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另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事實,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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