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姓夫妻2021年間竊電造成台電損失超過7000萬元,管理礦場的2員工判賠台電3348萬7265元。(圖/資料照)
記者許權毅、劉人豪/台中報導
台中市某醫美業者鄭姓夫妻檔,2021年間委託黃姓電腦設備人員,設置比特幣礦場,並以14多萬元僱用周姓男子當租賃場地的人頭,鄭等人至被查獲為止共竊電1170萬度電,造成台電損失逾7000萬元。鄭等4人與台電達成和解;台電再對旗下管理礦場的徐姓、黃姓員工求償,台中地院判2人應給付台電3348萬7265元。
鄭姓夫妻在1名李姓男子的介紹下,接觸販售俗稱「挖礦機」的電腦設備的黃姓男子,2021年間鄭姓夫妻出資擔任金主,提供每個礦場各40萬元的費用僱用黃男,黃再委請周男擔任租賃場地的人頭。
搞定場地後,鄭等人以鑿孔方式將私接線路穿入建物內,再以裸線的跑線方式,把線路接到礦機的礦架上,全天24小時竊取台電電力,並雇用徐姓、黃姓男子負責管理礦場,至查獲為止至少竊電超過7000萬元。
台中高分院審酌鄭、蘇(鄭妻)、黃、另一名涉案黃男與台電達成和解,願意連帶賠償共7299萬元,並已給付部分金額,判鄭等4人1年6月至2年不等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參加法治教育3場。
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再提民事求償,扣除連帶給付部分,向徐男、黃男求償3348萬7265元。徐男表示,僅擔任一般員工,否認參與竊電侵權行為,應是老闆的責任,黃男則表示,一開始不知道竊電,後來知道就離職,否認參與竊電侵權行為,且是他將主謀供出。
法院認為,2人均屬智識健全成年人,對不得竊取電能自無不知之理,受雇任職之初因不明職務內容而不察,但負責管理礦場時間至少半年以上,徐男更曾在自宅竊電,判徐男、黃男應給付3348萬7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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