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正身障人員特考規則 四等考試各類科減列應試科目

▲▼ 考試院,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圖/ETtoday資料照)

▲考試院。(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25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及附表六,四等考試減列1科應試科目,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指出,為了落實憲法及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的保障,提供其擔任公職的機會,考試院在1996年4月25日訂定這項考試規則,並且在同年首次舉辦考試,至今已經成為身心障礙者參與公職的重要管道。

考試院說明,考量三等及五等考試應試科目,相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及初等考試,均少列考1科專業科目,但是四等考試應試科目仍與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相同,合併審酌身心障礙者身心狀況及本考試各等別應試科目數的衡平,因此修正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各類科均減列1科專業科目。

考試院強調,未來將持續檢討改進身心障礙應考人的應試環境,並且持續與相關機關協調,落實考、訓、用配合,透過跨部會合作,增進身心障礙者服公職的機會及發展,為了使應考人有充分準備時間,修正規定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