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弘儒/拾金不昧好美德 侵占遺失物得不償失

▲侵占,竊盜,小偷。(圖/視覺中國CFP)

▲拾獲他人物品時,不要心存僥倖或萌生貪念,應依法交付警察機關或其他適當機關進行失物通知招領程序。(圖/視覺中國CFP)

民眾拾獲他人所遺失的皮包、現金、手機、筆電等物品的事件,時有所聞,有的好心民眾會送到警察局或設法循得管道歸還失主,但有的民眾可能因為一時貪小便宜或不諳法律,將拾得物品據為己有,卻因此吃上官司。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7條定有明文,可見侵占他人遺失物除應負民事責任外,亦有刑事責任的處罰。雖然法定刑度相當低,係屬於輕罪,然因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被害人不願提告,仍須由司法機關依法究辦。

惟現行實務上,通常只要案發後將物品歸還或賠償被害人,並經兩造和解或被害人表示不再訴追,基於微罪不舉原則,檢察官多會以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予以從輕處理;若行為人否認犯罪或無法返還、賠償而無法取得被害人諒解,則多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偵結,再由法院審理。

相反地,如果民眾拾獲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可依《民法》第805條請求不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要是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以上乃是法律賦予拾得人之權利。

路不拾遺、拾金不昧是美德,在現行法令如果恣意占有,仍是有刑事的處罰,因此,民眾拾獲物品,千萬還是不要心存僥倖或萌生貪念,應依法交付警察機關或其他適當機關進行失物通知招領程序,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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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弘儒,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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