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躲夜市女廁偷拍 她驚覺不明光影!急叩老公報警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4月間晚間躲在中壢區某夜市女廁,見女子如廁時以手機偷拍當場被察覺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4月間晚間躲在中壢區某夜市女廁,見女子如廁時以手機偷拍當場被察覺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4月間在中壢區某夜市閒逛,居然溜進地下停車場女廁內,見女子進入廁所時以手機從隔板偷拍隱私部位與非公開活動,女子如廁時驚覺不明光影,懷疑自己被偷拍,趕緊找來在女廁外等候老公報警提告;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張男坦承犯行,審結依窺視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2月,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19歲的張姓男子於去年4月6日晚間10時許,潛入桃園市中壢區某夜市停車場地下樓層女廁,見女子如廁時,以手機從隔板偷拍,女子驚覺不明光影回頭瞥見隔板有手機,趕緊找來在外等候老公報警提告。

中壢警方到場後,從張男手機內扣得記憶卡,內有偷拍影像等女子如廁等非公開活動與隱私部位畫面;桃檢複訊時,張男坦承犯行不諱,女子與陪同老公等證人則指證歷歷,警方提供扣押手機與偵訊筆錄、手機翻拍照片、光碟等證物佐證,檢察官偵結依妨害秘密罪嫌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張男在警訊與檢方複訊時均坦承犯行,張男僅為滿足個人慾望,無故以行動電話窺視女子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已侵害其個人隱私,張男犯罪後雖坦承犯行,惟未與女子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之損害,考量依張男之品行,職業為服務業之生活狀況與高中畢業智識程度。審結依窺視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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