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宗教團體不動產淪為私產 政院通過暫行條例解決借名登記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經濟部次長陳正祺、疾管署署長周志浩參加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資料照/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降低產權糾紛困擾,行政院會13日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暫行條例通過後2年內,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可備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與取得不動產的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認後,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不能更名者,則辦理限制登記,達到保全宗教團體財產的目的。內政部表示,此條例未來可減少宗教團體的私權爭訟。

內政部表示,過去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因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導致不知情的第三人或其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發生產權歸屬糾紛,藉由暫行條例的訂定,以囑託不動產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之簡便行政作為,釐清權屬,讓宗教團體的財產不淪為私人所有。

內政部也強調,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如果有產權爭議,仍必須交由司法確定其權利歸屬,主管機關不會在登記名義人有異議的情形下,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暫行條例並未免除宗教團體納稅義務或放寬宗教團體能夠持有的土地類型,所以沒有就地合法、沒有衝擊政府稅收或者違反農地農用政策的疑慮。因此宗教團體若為寺廟籌備處、不動產尚未繳納移轉稅賦或為耕地的情形時,便是在條例施行的10年期間內,以凍結登記名義人處分該不動產權利的方式,讓宗教團體在期間內適法處理借名登記不動產。

內政部指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爭取共識,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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