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通過 增訂公聽會程序「應作成紀錄並公開」

▲▼0511 NCC舉行「有廣法」第55條修法公聽會,擬制定授權紛爭解決機制(圖/記者陳世昌攝)

▲行政院修正行政程序法,增訂公聽會規定,明訂公聽會應作成紀錄並公開。(資料照/記者陳世昌攝)

記者蔡文鈴/台北報導

行政程序法自民國90年施行以來,歷經7次修正。為因應時空演變,避免法令適用產生窒礙,法務部就行政程序法進行通盤性之檢討及研修。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利機關遵循,使行政更加便民,貼近人民生活並擴大人民參與。

本次行政程序法修正重點包括「擴大人民參與」、「貼近人民生活」、「便利人民審閱」;針對擴大人民參與,增訂公聽會規定,明定明定公聽會程序,得邀請及應通知之人員,以及舉行公聽會之書面通知應記載事項;舉行公聽會應作成紀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應斟酌該紀錄;公聽會紀錄應公開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明定準用聽證程序之相關條文。

增訂「視訊聽證」、「視訊公聽」規定,為因應現代科技之進步及智慧政府之趨勢,並便利聽證程序之進行,爰增訂有關聽證之陳述意見及發問,聽證主持人認為適當者,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以視訊設備為之,並視為已出席聽證。另公聽會亦準用本條規定。

貼近人民生活部分,修正「送達」相關規定,實務上常見應受送達人另向行政機關陳明以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者,基於程序便民,並符合行政實務需求,增訂應受送達人已向行政機關陳明以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者,應優先以該地址或信箱為應送達處所。

為便利人民查閱,增訂法規命令草案再公告程序,明定行政函釋於機關網站公開;以及 統一「公告」之類型及方式,就涉及「實體事項、機關權限移轉、規範事件及對象係屬抽象一般」者,應公告於政府公報;涉及「程序事項、規範事件及對象係屬具體特定」者,應公告於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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