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資女討5千元...進房前要友10分鐘後來電營救 仍遭性侵

▲桃園市張姓男子被指控對同居女友之女兒性侵,檢方查無違反其意願之行為,偵結不起訴。(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花花慘遭邱姓男子以還錢為由性侵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一名女子花花(化名)2015年間因故認識邱姓男子,期間邱男陸續向她借了8萬元,卻遲遲未還,2017年時邱男以要還5000元為理由,要求她到澎湖馬公某飯店房間,2人過程中發生爭執,邱男竟動手毆打花花,還對花花性侵得逞,事後花花怒對邱男提告,還遭邱男威脅「要死一起死」、「我絕對要你很難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定邱男性侵屬實,民事部分判邱男應賠償花花100萬元。

花花2015年間因故認識邱男,前後借了邱男8萬元,不過邱男始終卻不願還錢,2017年時邱男以要還花花5000元為理由,要她到澎湖馬公某飯店房間還錢,過程中2人發生衝突,邱男推她頭去撞牆、掐她脖子、咬她嘴唇,最後予以性侵。

事後花花憤而對邱男提告,邱男竟多次打電話對花花威脅,「要死一起死」、「我絕對要讓你很難看」、「大家試試看」等語;民事部分,花花求償204萬元。

法官開庭時,邱男辯稱,他從未向花花借款,反稱先前因幫花花安裝行車紀錄器,花花欠他5000元,並指事發當天2人只約在房門口見面,沒進房間。

不過邱男偵訊時卻表示,當天他和花花約在飯店門口要還錢,不過花花卻沒有來,他也沒有訂房,當天是和友人陳小姐進房,只不過陳小姐不願意幫他作證;而第二次偵訊時,邱男卻說,房間是他訂的,鑰匙在他身上,如果他不開門花花要如何進入?法官審酌邱男證詞,認定其所述前後不一,有避重就輕之虞。

花花也強調,當天進飯店房間內,有先向歐姓友人要求,如果她進到房間內10分鐘後沒出來,要打電話給她,請他假裝是學校來電要她去上班,事後歐姓友人也確實有打2通電話給她,但她因遭侵害,當下無法接電話求救。

法官審酌通聯紀錄與花花的驗傷單,顯示花花嘴唇破裂紅腫,且醫院認定花花有創傷壓力症候群現象,因此認定花花所述為真,民事部分判定邱男應賠償花花100萬元;刑事部分先前則判邱男有期徒刑4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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