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國中師來訊「明天讓你爽」 帶女學生戰4回賠400萬判囚

▲女高中生,女學生,制服,校園生活,低頭族,少女,女同學,交友。(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北市某明星國中驚爆一名男師帶女學生上摩鐵,事後遭女學生母親知情,男師賠償400萬達成和解。(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明星國中驚爆理化男老師帶14歲女學生上摩鐵4次,事後女學生母親從女兒口中得知這件秘密,母親則勸不要再與老師發生性行為。會考結束後,女學師母親打電話警告男師「不要再與我女兒聯繫,否則得付出高額金額作為代價」,男師害怕事情曝光,匯400萬並道歉。士林地院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10月徒刑。

52歲劉姓男老師2012年9月於北市明星國中任職理化老師,明知女學生妮妮(化名)才國二未滿16歲,竟分別在2014年7月底某日、2015年5月26日、同年6月9日及6月12日共4次帶妮妮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妮妮向檢警表示,自己從國二上學期約14歲左右,就與老師發生性行為,妮妮母親證述表示妮妮在國三時,有告訴她有和老師發生這段不正當關係,她當時勸女兒千萬不要再與老師發生性行為。

當妮妮考完學測時,她信誓旦旦向母親保證「不會再與老師發生性行為!」妮妮母親為了斬斷這段孽緣,並氣憤打電話給劉師要求他付出高額金額,做為代價。劉男擔心事情曝光,聽妮妮母親的話在2019年9月時匯了四百萬給她。

▼妮妮母親要求劉男付高額賠償做為代價。(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領錢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檢警從LINE對話中得知,妮妮告訴劉男「子宮在痛。」劉男則回「還在痛嗎?可能是我太用力。」及相約隔天見面,甚至討論要去的旅館,劉男甚至說「明天一定讓你爽」及「今天太賣力啦」等語,證明2人確實發生性行為。

合議庭審酌2人為師生關係,劉男明知妮妮當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性自主決定權亦未臻成熟,竟未能自我克制,與妮妮發生性行為,另參酌妮妮於審理時表示的意見,足見劉男行為已造成妮妮心靈難以抹滅創傷,行為惡性難謂非鉅,但念在劉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甚至在被告前已經賠償妮妮母親400萬,因此依妨害性自主共計4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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