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下修18歲 政大教授:社會衝擊比想像大!要面對憂心家長

▲▼立法院院會審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三讀通過,600億紓困特別預算,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崔子柔/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昨(25)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成年之法定年齡20歲下修為18歲,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就指出,這是意料中的事情,畢竟在現行法律體系中,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年齡長期處於一種「尷尬年齡」的狀態,但「修正後的社會衝擊恐怕比想像中大」。

劉宏恩表示,兒少福利法中規範12歲以上未滿18歲為少年,但民法又要滿20歲才算成年,那18至20歲這段既不是少年又不是成年的年齡,「在法律上究竟應該屬於什麼年呢?如果說他們是未成年,那又為什麼他們必須在刑法上要負擔完全責任能力?」

劉宏恩指出,這個法律修正後的社會衝擊恐怕會比想像中大,他就以大學環境舉例,「我不知道以後各大學科系究竟還有什麼理由,要為『成年人』舉辦『新生家長親師座談會』?」,以後大一、大二的同學想休學,也完全不用家長同意,學校勢必得面對許多憂心的家長。

劉宏恩表示,簡單來說,社會及學校怎麼看待18、19歲的年輕人,以及怎麼看待他們的決定的社會態度,「並不是law in books的問題,而是law in action的問題」,前者只要把六法全書上的白紙黑字改一改,後者卻是更為複雜又深遠。

▼劉宏恩原文。(圖/翻攝自臉書)

就在今天下午,立法院剛剛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成年的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這是意料中的事情,畢竟,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年齡長期處於一種「尷尬年齡」的狀態。例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十二歲以上未滿十...

劉宏恩發佈於 2020年12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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