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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風景區嚴禁露營野炊或設攤 阿管處強力執法開罰1萬

▲民眾違規擅自於觸口遊客中心流動設攤,且屢勸不聽遭開罰一萬元。(示意圖/阿管處提供)

▲民眾違規擅自於觸口遊客中心流動設攤,且屢勸不聽遭開罰一萬元。(示意圖/阿管處提供)

記者翁伊森/嘉義報導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阿里山管理處)有鑑於遊客不當使用管有設施日趨頻繁,包括隨處炊煮、露營、生火、搭設休閒露營車及設置流動攤販等行為,造成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阿里山管理處為維護管有設施之遊憩品質與公共安全,招募志工成立設施巡查隊,進行設施巡查及勸導,並對多次違規擅自於觸口遊客中心設置流動攤販民眾,且屢勸不聽,開出新台幣一萬元罰單。

阿里山管理處馬惠達處長表示,目前擅自露營野炊等遊客大部都能配合停止違規行為,也針對初次違規車輛駕駛人(或行為人)取得車籍及車主等相關資料後,發函勸導勿再違規,否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裁罰,共已發函十八件,已初步達到嚇阻效用,希望能共同維護優質遊憩環境品質。

阿里山管理處管有設施使用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之行為及處罰規定:

1、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第1項:
(1)(本區)禁止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第1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本區)禁止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第1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
(1)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第1款:
禁止任意丟棄垃圾(焚燒垃圾或廢棄物),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款:
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違反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訂定之「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管理處管有設施禁止事項」:
禁止從事炊煮、露營、生火,或搭設休閒露營車或車體活動房屋等類似構造物等行為,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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