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駕駛路過埔里遭300公斤落石擊中身亡 南投縣須國賠859萬確定

▲▼蘇花公路落石。(圖/記者蕭可正攝)

▲落石砸中車輛,害女駕駛喪命。此為示意圖。(圖/記者蕭可正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邱姓女子2017年間駕車行經131縣道南投埔里路段,遭遇落石砸車,結果撞山壁身亡,家屬起訴請求南投縣政府國家賠償;縣府拒絕賠償,辯稱無從攔截落石,但卻在事發後設置「高空攔石網」,果然攔下許多落石,還列為政績之一。因此一二審法院均認定縣府疏失,判准國賠859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確定。

本案發生於2017年11月19日,上午9點多,34歲的邱姓女子駕車行經南投縣道131號埔里牛洞路段4.6公里處,結果車子被落石砸中。落石比汽車椅墊還大、重達300公斤,從山上滾下後的重力加速度,不但砸破擋風玻璃右側後滾進副駕駛座,還帶動車輛整個撞上山壁,導致邱女身體多處骨折,腹部嚴重內出血死亡。

案發後家屬質疑該路段每逢雨季就有土石崩塌情形,附近的魚池鄉代表會也曾在事發當年的6月間,討論並做出會議記錄,函請縣府增設高空欄石網等防護措施,但縣府卻僅加警告標誌;而縣府直到事件發生後,才在2019年裝設「高空攔石網」來阻擋石塊,家屬認為,縣府當時僅設置標語是消極做法,具有管理公物上的疏失,因此提出國賠訴訟。

法院審理時,縣府拒絕賠償,並辯稱每年都會巡查道路安全,也在危險路段設警示標誌,不過出事的道路上邊坡屬林務局林管用地,應該是林務局應該要負責;另外落石從山坡高處墜落,無法明確得知哪個點是落石崩塌處,這應該屬於天災,縣府不需負責。

一二審法院均認定縣府有疏失,其中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縣府在事發後花費3500萬元設置「高空攔石網」,並攔下許多落石,其中一處攔石網甚至攔住近3噸落石,縣府還將「高空攔石網」列為治理131號縣道政績,可見縣府「早有能力處理卻怠而不為」,確實具有疏失,一二審均判准國賠859萬餘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