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2度激情..盼「準岳父」成全 無奈她未滿16歲「緩刑2年」

▲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7月至8月兩度與未滿16歲少女在摩鐵發生性關係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7月至8月兩度與未滿16歲少女在摩鐵發生性關係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前年在網路遊戲中認識未滿16歲少女成為男女朋友,去年7月放暑假時,吳男兩度邀小女友上摩鐵,在不違背其意願下發生性關係,小女友後來被父親追查揭露上情,攜女至醫院驗傷提告;法院考量吳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將吳男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姓男子前年11月透過網路遊戲中認識未滿16歲少女,2人相談甚歡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吳男明知小女友未滿16歲,去年7月至8月兩度邀約小女友上摩鐵,在小女友同意下發生性關係。

事後,小女友被父親察覺追問透露上情,父親攜女到醫院驗傷提告,檢方根據警方提供摩鐵帳單明細、住宿資料、警方受理案件報案紀錄、醫院提供驗傷診斷書等資料佐證,將吳男移送桃檢偵辦,桃檢偵訊後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嫌起訴。

法官審酌,吳男應知悉少女未滿16歲,身心未臻成熟,雖未違背被害人之意思,仍影響被害人身心之正常發展,所為實屬不該,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少女父親達成調解,當庭向告訴人道歉,承諾不再與被害人聯繫、見面與交往,當庭表示無條件原諒吳男,並有調解委員調解單,法官審結,將吳男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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