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不一定關10年 有人製作爆裂物「也是未遂」獲2次減刑輕判1年10月

▲▼孫安佐返抵台灣。(圖/記者林敬旻攝)

▲孫安佐觸犯的法條在實務上可能被法官減刑2次,有人就因此獲輕判1年10月。(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藝人孫鵬與狄鶯的兒子孫安佐,因涉嫌在美國製造手槍未遂,24日被士林地檢署起訴,最重本刑無期徒刑,即使未遂犯減輕可能也要面臨十幾二十年的徒刑,最少也是3年6月,讓家人和學校都擔心,不過事實上,孫安佐觸犯的法條,除了未遂可減刑外,實務上也常被法官以《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的霸王條款再減刑,過去就曾有製作爆裂物未遂,被輕判1年10月的案例。

一名檢察官指出,過去法院審判實務上,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標準都會放的比較寬,像是新北市陳姓男子在2016年間,把火藥裝進玩具槍店買來的瓦斯鋼瓶內,因瓶口未密封,被起訴涉嫌製造爆裂物未遂,與孫安佐面臨的是完全相同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6項規定,都是本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最高3千萬元以下罰金。

可是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陳男裝填的火藥只有0.7公克,和可瞬間毀壞建物、嚴重傷及他人生命之炸彈類火藥,不可比擬,且其製造之目的,並非為持以從事其他犯罪行為,對社會安全尚未造成具體實害,考量陳男已坦承犯行,光是以「未遂」減刑,仍然過重,因此再引《刑法》第59條,再減一次,最後判決1年10月,案經上訴高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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