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自駕巴士WinBus能靠監督沙盒暢行無阻嗎

▲全台灣製「自動駕駛電動巴士」亮相!警車闖入首航險變首撞。(圖/記者張慶輝攝)

▲經濟部於8月底展示自駕巴士WinBus,只是依據現有的監督沙盒法制就能讓它運行無阻嗎?(圖/記者張慶輝攝)

經濟部於8月底公開展示,由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聯合業界所打造的自駕巴士─WinBus,並預計於今年底或明年初進入測試。只是依據現有的監督沙盒法制(regulatory sandbox),果能讓WinBus運行無阻?

由於新創產業的實驗,幾乎不可能處於定性、定型的狀態,就很難以常態性的法律為規範。比較方便的作法,自是先立法建立框架,並授權給主管機關可依法頒布行政命令為補充,以來調和法律安定性與新創彈性間的衝突,這即是監督沙盒的概念。而立法院在2018年12月,也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創新條例),就成為自動駕駛於試驗階段最重要的法律依據。

惟因進入監督沙盒的試驗,即可豁免部分法律的束縛,故對於申請計畫自然採取嚴格的要求,且根據創新條例第6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申請計畫,還得組成委員會為創新、效率、風險、補償、保險等的評估與審核。凡此規範,或為保證新創實驗的安全無虞,卻也可能因條件極為嚴苛,而讓人卻步。

一旦審查通過而進入試驗,依據創新條例第22條第1、2項,可經由主管機關核准,來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但並不包括《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更不能免除民、刑事責任。若果如此,則當自動車肇事時,就會陷入究責的困難。

以WinBus來說,已無方向盤與煞車的設置,僅有緊急狀態下的中止按鈕,致達於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所定的第四級高度自動駕駛,甚至直逼第五級全自動駕駛之標準。若WinBus發生車禍而造成人的傷亡時,於民事侵權行為,因無自然人駕駛之故,勢必得轉向車輛製造者為歸責。而雖依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對商品製造人採取過失推定的嚴格責任,但若屬於實驗性質的Winbus,能否稱為商品,就成為問題。甚至於現階段,自動車因太複雜,得由諸多公司來分工,因此對於設計或生產瑕疵,到底是該個別歸責,抑或是集體責任,就面臨法律適用的窘境。

更麻煩者,還不止於此。因交通事故,刑法以駕駛者為歸責中心,且法人或組織體也無法如民法般,可為究責對象。故於無人駕駛車致人死傷的場合,就只能對車輛製造者,尤其是程式設計者進行刑事究責。故司法者就得溯及檢視當初的電腦程式,是否有對避免人之傷亡所為的迴避設計,這既會侵害到不自證己罪權保障,也碰觸刑法不溯既往的紅線,恐也無人敢再替自動車為程式設計。

總之,監督沙盒僅是初階,如何儘速建構自動車法制的基本原則,顯是當務之急。畢竟,法律修改與規範完整性肯定無法趕得上社會的進步,卻也不能成為科技發展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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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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