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大了! 拒吃1千5百元罰單 要被罰近10萬元 

▲屏東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將判處陳姓男子3個月有期徒刑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屏東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將判處陳姓男子3個月有期徒刑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陳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未繫安全帶,擔心被警方開單告發,拒絕停車受檢,還在街道超速、逆向、闖紅燈、任意變換車道,除吃下危險駕車罰單,被 處罰新台幣6000-24000罰鍰,並吊扣牌照3個月,還被法官依公共危險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要9萬元,這回虧大了。

警方表示,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是處罰1500元。46歲陳姓男子,於去年3月29日晚上20時46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段時,被駕駛警用巡邏車執行勤務的吳姓警員發現,示意陳停車。

不料,陳未聽從警員指示,為逃避警方攔查立即加速駛離,且未遵守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市區危險行駛,威脅其他用路人往來安全,尤其夜間視線欠佳,危險性更高。

他一路沿潮州鎮光春路、田新路、彭達街、彭城路、民安路、興美路、光春路、崙東路、懇親路、大智路、盛春路等道路行駛,在逃避過程中,或超速以70-80公里速度行駛(行經之道路速限大都在50公里以下),或逆向駛入對向車道,或任意變換車道,或闖越紅燈,或左右轉彎未打方向燈,致生用路人往來危險。經警方追逐16分鐘,約14.32 公里,在潮州鎮通潮路旁才被警方攔下,警方依危險駕車開罰,由於他在市區駕車行為,威脅其他用路人安全,訊後後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被檢察官起訴,法官判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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