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頻偷腥「妻600萬財產可得200萬」 法官:對家庭仍有貢獻

▲桃園市陳姓男子與妻離婚,向法官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最後獲判分得兩百餘萬元。(圖/達志/示意圖)

▲桃園市陳姓男子與妻離婚,向法官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最後獲判分得兩百餘萬元。(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遭妻子指控婚後外遇不斷,薪水都花在交女友等玩樂上,對家庭付出不多,向法院訴請離婚,去年7月兩人和解離婚,但陳男也向地院反訴要求剩餘財產分配,堅持對家庭有貢獻,妻子財產比他多600餘萬元,請求分配一半財產300餘萬元,法官考量雖然陳男發生違反婚姻忠實行為,但仍不能抹滅對家庭貢獻,但因陳男對家庭付出較少,將二分之一請求調整為三分之一,判陳妻需付200餘萬元。

地院指出,陳男與妻子結婚逾30年,陳妻指控陳男婚後外遇不斷,10餘年前雙方感情開始生變,去年7月,雙方達成和解離婚,但陳男卻要求分配雙方剩餘財產之訴,希望分得妻子名下600餘萬元剩餘財產的一半300餘萬元。

陳妻向法官陳述,3年前夫妻曾簽協議,約定各自管理名下財產,陳妻為兒子扶養費與經營店面,向友人商借2000餘萬元,才逐漸度過難關,財產扣除借款後已無餘額,陳男外遇不斷,所得都用在女友和玩樂上,對家庭貢獻度低,應免除其分配額;兒子也出庭作證,6年前爸爸就很少在家過夜,家中生活開銷幾乎都由媽媽支付,爸爸頂多就是付水電費等。

地院民庭法官認為,陳妻所指向友人借款2000餘萬元缺少有力證據,友人也說沒要陳妻立下借據,法官認定無法證明有這筆借款。法官以夫妻間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基礎,在於雙方對財產創造過程均有協力,即使發生違反婚姻忠實通姦行為而造成婚姻破綻,仍不能抹滅對家庭貢獻,基於考量陳男對家庭付出較少,將陳男要求二分之一請求權調整為三分之一,判決陳女應付2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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