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遭解僱領不到年終 他告贏公司獲賠31.7萬

▲▼人民幣,GDP(圖/CFP)

陸男告公司,贏回年終獎金。(圖/CFP)

記者曾俊豪/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一名王姓男子在2016年進入江蘇昆山一間機電公司擔任業務主管,沒想到隔年年底前遭到公司解僱,因此領不到按其薪水計算的兩個月「年終獎」,讓他一口氣將公司告上法院。案件判決最近出爐,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約,判決公司賠償業績獎、加班費等共7萬多人民幣(約台幣31.7萬元)。

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指出,王先生在2016年進入這間機電公司擔任業務主管,雙方在勞動合約中約定,公司年底有「13薪」福利,與12月薪水一併發放;同時王先生作為公司的主管,基於公司業績、團隊和個人的業績表現,在每個財政年度後,王先生可能會得到按照其工資計算的兩個月的年終獎,獎金的發放前提是員工不能在發放這兩筆獎金前離職。

2017年12月中旬,正在工作的王先生接到公司通知,稱其業績無法得到公司認可,予以辭退。在與人事主管數次溝通,雙方仍找不到妥協的結果,於是王先生提出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合同、「13薪」、加班工資、業績獎等合計近9萬多元人民幣,約台幣40萬。

但仲裁機構最後僅支持違法解除合同賠償3.45萬人民幣(台幣15.6萬)元,王先生為維護自身權益便將公司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公司認為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年終獎是基於公司業績、團隊和個人的業績表現,在每年財政年度後「可能會得到額外的1-2個月的目標業績獎金」。約定中用的是「可能」一詞,具有不確定性。

加上獎金是企業的一種額外付酬方式,不是薪資的一部分,用人單位對獎金享有「自主權」,在達不到預定的目標或者說企業總體經濟效益不理想的狀況下「可以不發放」。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公司辭退決定未與王先生協商一致,且王先生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約」,公司不能免除支付獎金的義務,加上王先生離職原因是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非王先生主動離職,公司應當按照合約向其發放年終獎。

由於王先生在庭審中向法院提交公司對其前11個月的業績考評,均位在部門業績平均水準以上,個人的工作上也無出重大問題,因此判決公司賠償業績獎、加班費等共7萬多人民幣(約台幣3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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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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