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給整本保單矇騙是20年終身型 保戶難負舉證責任吃了敗仗 

保險,理賠,保險公司,險種,保平安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保戶務必拿到完整的保單條款,並請業務員或是較熟稔保險的親友幫忙了解保障範圍與條款內容。(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保戶怨業務員亂賣讓他以為買的住院險、意外險都是終身型的,哪知繳了20年才知是定期型,憤而提出申訴。只是保戶苦無拿不出有利的說法,可以證明業務員當時銷售保單說是終身型的,因此敗訴。

民眾在20多年前為父母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健康住院保險附約」及「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投保時有拿到業務員給的三折式保單,直到日前滿20年時,獲業務員告知有二個附約需繼續繳費才有效,保戶才得知所買的附約並不是終身型,因而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要求附約險也應是終身型。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們根據保戶提出的保單資料,發現該人壽保單只有記載壽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並未載明附約的保險期間也是終身,加上保戶又無法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能證明業務員有告知其所買的健康住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二個附約險也是終身型的情況之下,委員們也無法支持保戶的主張,保戶因而敗訴。

但保戶認為所收到的三折式的人壽保單上面,沒有詳細註明條款,而是向保險公司申訴後才看到完整的保單條款有寫著「健康住院保險附約」與「意外傷害保險附約」的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才知道是定期型保險,而條款還有說「主契約週年日時,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配偶年齡超過70歲,或子女年齡超過23歲時,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的內容,都不是在拿到的人壽保單上面可以看到的約定。

只是法律上爭取自我權益時,是需由保戶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保戶需提出詳細清楚的證據,才能主張業務員20年前招攬購買健康住院險、意外傷害險時有告知是「終身型」的,否則保單條款確實載明為一年期附約險,是無法可以更改的事實,保戶要求恢復二個附約險為終身型效力,仍是沒有獲人壽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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