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15:37傳槍響!死囚李宏基一槍斃命 24分後宣告死亡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李宏基殺妻、擄走6歲女兒燒炭自殺,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且在上訴期間還揚言要報復家人。法官認為他不知悔改、沒有教化必要,二審改判死刑,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全案定讞。他於31日15時37分於高雄第2監獄伏法,子彈打入心臟、一槍斃命,經法醫鑑定後16時1分死亡。

▲▼李宏基。(圖/東森新聞)

▲李宏基。(圖/東森新聞)

李宏基曾因家暴案判刑入監,沒想到出獄後於2014年4月16日到女兒就讀的幼兒園堵人,先與前妻起口角,再拿出預藏的刀子刺死對方,劫車將7歲大女兒帶走,並開車逃到新竹縣尖石鄉山區燒炭自殺,不過被員警發現緊急送醫獲救,但女兒陷入重度昏迷、搶救不治。

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他「罪不致死」,2015年6月判他無期徒刑,讓死者家屬忍不住痛批「司法已死,乾脆叫我來當法官啦!我遇到這種的,我就槍斃他」;二審時改判死刑,李宏基竟當庭表示與前妻家的恩怨「不死不休」,放話假釋出獄後會報復「出獄還要再殺2人」,如今伏法終於還給一家人寧靜。

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自從2016年5月10日鄭捷被槍決後,至今才又執行死刑,最近一起死刑確定案是2017年7月3日「先用童軍繩勒斃前女友母親、性侵前女友後殺害」的黃凱麟,目前在監的死囚還有42人。

「法務部令准李宏基執行死刑」全文聲明如下:

法務部蔡部長於昨(30)日批准李宏基死刑犯之執行,並於今(31)日下午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率同法警及法醫,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刑場執行完畢,並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完成執行程序。

本部於收受最高檢察署死刑定讞全案卷證資料後,依循往例指派參事專責審核全案相關卷宗,並確認最高檢察署有依規定詢查有關死刑受刑人有無再審、非常上訴、聲請釋憲 (含審理中)及精神狀態等情狀,再由3位次長、主任秘書、法制司司長、檢察司司長及承辦人員組成「死刑執行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討論,審查有無任何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並再次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向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檢察署及矯正機關查詢死刑犯有無聲請大法官解釋、再審、非常上訴、心神喪失及心理或智能障礙,並向總統府確認均無申請或獲得赦免,方批准執行,對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為審慎周延。

本次執行死刑,主要參酌受刑人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之傷害、對社會治安危害之程度等。查死刑犯李宏基,所犯是剝奪他人生命法益之殺人罪,其以殘酷手段殺害手無寸鐵之前妻及親生子女(犯罪事實摘要如附件),手段兇殘、泯滅人性,視人命如草芥,令人髮指,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及天倫夢碎之悲劇外,且侵害兒童權利公約所重視之兒童固有生命權,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情形且無教化可能性。為實現社會正義,樹立司法公信力及威信,當有依法執行死刑必要。

我國實體法上仍有死刑之規定,目前我國的死刑政策,就是「減少使用死刑」、「審慎執行死刑」,在逐步廢止死刑的策略上,是持續採取「廢除所有的絕對死刑」、「減少相對死刑」、「嚴謹死刑的偵查與審判程序」,以及「窮盡所有的救濟程序」等措施,審慎使用死刑,以兼顧社會正義及人權保障。

雖然廢除死刑是近年來的國際趨勢,也是法務部長期努力的方向。惟死刑的存在,與國家政治、社會、歷史、文化等複雜因素有關,目前相關配套措施非一蹴可幾,由英、法、瑞士、義大利等歐盟國家,歷經長久時間,方達成此目標,即可證明,即使在廢止死刑的國家中,仍有為數不少反對意見,甚有呼籲恢復死刑的倡議。由於各界對死刑存廢尚無共識,法務部已於106年12月重啟「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進行在廢除死刑前的配套機制研議,強化被害人保護,推動修復式司法,加強人權觀念宣導與教育扎根,再逐步凝聚民意共識、消弭民眾疑慮,且有合理、合宜之替代方案下,檢討可行之替代措施與政策。

外界對於死刑之執行或許有不同之意見與聲音,然而本部在社會達成共識並修法廢除死刑前,僅能以最審慎的態度處理。此因「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之基礎,也是我國不變的基本立場,死刑存廢及執行之議題,仍必須考慮民眾的意願、歷史文化的影響,而不能完全漠視時空環境及社會現實的價值觀,在現有法制仍有死刑制度之前提下,法務部無理由貿然停止執行死刑,否則不僅無法獲得多數民眾之支持,亦不具正當性。

惟本部一貫之立場認為執行死刑,並非解決社會治安問題之良方,社會治安的維護要靠社會安全網的建立來落實,故籲請大家平心靜氣看待本日死刑犯之執行,理解本部在「求其生而不可得情形下」必須依法執行死刑之立場。我們絕對體認到人權保障為普世之價值,惟刑事政策上必須兼顧被害人權益維護及人權保障,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以維護社會治安與安定,保障絕大多數善良百姓的安全與福祉。另一方面,我們仍會持續與國內外主張廢除或停止執行死刑之團體或人士溝通,希望渠等能明瞭我國依法行政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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