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4350萬公款 男會計扮富二代「打賞」主播

▲▼陸男盜用公款4350萬打賞網路主播。(圖/翻攝自大陸網站)

▲陸男盜用公款4350萬打賞網路主播。(圖/翻攝自大陸網站)

記者曾俊豪/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網路直播」產業年商機約1872億元(單位:台幣,以下同),許多主播靠著「粉絲經濟」賺進好幾桶金,暴富的背後卻也衍生許多問題。大陸《新京報》報導,一家地產公司的會計王姓男子,月收入大約1.2萬,他被發現挪用公款4350萬元,只為了扮「富二代」買虛擬禮物「打賞」主播。

報導指出,王姓男子瘋狂迷戀「直播打賞」,由於個人薪資能力有限,便把歪腦筋動到公款上,利用職務之便偷天換日,光是一名馮姓當紅主播,就收到價值約750萬的虛擬禮物,給其他主播的禮物更花了3600萬。

男子事後東窗事發,吃上侵占官司,他供稱,自己狂灑公款4350萬,只為了滿足在虛擬世界中塑造的「富二代」形象。最近法院判決結果出爐,王姓男子因為職務侵佔罪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93萬元,更慘的是,他必須退還公司被侵佔的所有款項。

▲大陸「網路直播」產業年商機約1872億元。(圖/翻攝自大陸網站)

▲大陸「網路直播」產業年商機約1872億元。(圖/翻攝自大陸網站)

然而,層出不窮的「盜用公款打賞主播」案件也引起大陸輿論關注,尤其被「打賞」的女主播該不該歸還所收到的款項。報導提到,「打賞」的本質類似於「贈與」,並不屬於市場交易,認為收到「贓款」的女主播應該退回「違法所得」。

但從主播的角度來看,他們在網絡直播平台表演才藝或與觀眾交流,獲得粉絲「打賞」都是自己的合法收入,加上「打賞」的禮物沒有貼標籤,無法得知是否屬於「違法所得」。由於「不知者無罪」,他們沒有歸還粉絲「犯罪所得」的義務。

面對兩派立場,大陸法律專家則認為應嚴格根據《刑法》中規定,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同時也應建立新制度為「打賞」設立「天花板」,強化資金流向監管,才能減少荒謬劇情不斷發生。

▲▼陸男盜用公款4350萬打賞網路主播。(圖/翻攝自大陸網站)

▲陸男盜用公款4350萬打賞網路主播。(圖/翻攝自大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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