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出獄還能爽領退休金 立院初審取消還要追討

▲▼內政委員會。(圖/記者翁嫆琄攝)

▲內政委員會。(圖/記者翁嫆琄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共諜注意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9日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規範在職、退休軍公教人員因涉共諜案且經判刑定讞者,將喪失月退俸,並追繳犯罪時已領之退俸;同時,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設立行政、軍事、黨務機構,以及洩漏公務秘密及發展組織。

近年來共諜案頻傳,已有多名軍官於在役或退役被中共吸收,利用在役時人脈在國內發展組織,進行間諜活動;違反效忠國家之義務,亦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但若以現行《國家安全法》2條之1判刑定讞,依現行法規,犯前項之罪者仍得繼續領受國家給付之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追繳其實行犯罪期間所領之給與。例如退役少將許乃權涉鎮小江共諜案,遭判入監服刑,但礙於法規出獄仍然能領7萬退休俸

因此,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提案,《國家安全法》增訂第5之2條,明訂所有現職軍公教,或領有月退俸者,只要因觸犯共諜罪而遭判刑確定者,不但喪失所有退俸;已入袋的退俸,還要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不過,列席的國防部、銓敘部官員則建議,應依現行相關法制,按刑度多寡,酌予剝奪,反遭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批評,哪有判決3年以上還可以拿50%的事?立委Kolas Yotaka也強調,不能容忍叛國還有退休金,因此最後將陳其邁的修法版本送出委員會,但在院會處理前仍得交付朝野協商。

另外,新黨發言認王炳忠遭質疑涉入共諜周泓旭案,立院今天也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明定人民不得為恐怖組職、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委託之機構。民間團體、個人、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或發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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