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隨夜歸女噴辣椒水拉頭撞地 惡狼襲胸掀短裙「想和解」減刑 

▲▼家暴,家庭暴力,暴力,揍人,感情,兩性,戀愛,恐怖情人,受虐婦女,性侵(圖/記者徐文彬攝,示意圖非當事人)

▲男子對夜歸女施暴猥褻。圖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彰化縣一名有強制猥褻和強盜前科的吳姓男子 ,去年(2017)7月間,晚上尾隨一名穿短裙的夜歸女子,朝對方噴辣椒水還抓頭撞地,再藉機襲胸猥褻,地院一審各依照強制猥褻和搶奪罪判3年及2年6個月,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他坦承犯行有想要賠償,但對方不願意,因此改判2年徒刑。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因強制猥褻和強盜罪遭判8年,2016年才出獄,去年7月間卻趁深夜,在溪湖鎮路上見到穿短裙的夜歸女子,搭訕遭到拒絕後就拿辣椒水噴對方臉部,還抓住女子的頭部撞擊地面,再趁機襲胸掀開裙子猥褻,女子不斷大叫掙扎反抗,他才嚇得搶走對方手機逃跑。

女子全身多處受傷,臉也有紅腫,跑到超商求救報警,警方將吳姓男子逮捕後,台中地檢署依照強制猥褻和搶奪罪起訴。彰化地院一審審理時,吳姓男子供稱,「噴辣椒水後女子倒地,感到後悔,想要把她扶起來,不小心碰到胸部。」不過法官認為既然已經攻擊對方,「為何又要扶起,事後甚至又逃走?」

加上吳姓男子辯稱,撿走女子的手機,「是以為是自己的手機。」且否認犯行,一審法官認為他剛出獄不久又犯案,而且沒有悔意,強制猥褻部分判刑3年,搶奪罪則是2年6個月,合併執行5年,他針對強制猥褻罪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時,他坦承犯行,想和對方和解但對方不接受而未成立,法官因此將強制猥褻罪改判刑2年 ,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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