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攝狼手機偷拍女蜜大腿 法官「非身體隱私部位」判無罪!

▲▼ 車廂傳聲響冒煙!台電大樓站乘客逃下車「3分閃電散光」。(圖/《ETtoday東森新聞雲》)

▲車廂示意圖,非本案列車。(圖/資料照/《ETtoday新聞雲》)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有偷拍前科的郭姓男子,去年(2016)12月搭乘捷運時,疑似拿手機偷拍一名被害女子的「蜜大腿」,警方還發現他手機裡有許多女子的偷拍照,女子因此提告,後遭到妨害秘密罪嫌起訴,不過新北地院日前審理時認定,女子沒看到他偷拍,且大腿等部位並不是身體隱私部位,因此判決無罪。

檢警調查發現,這名郭姓男子2013年10月10日晚間,得知鄰居夫妻都會一起洗澡,竟然鑽進防火巷內偷拍,遭對方發現報警提告,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事證明確,因此判決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確定,不過他去年12月22日搭捷運時,疑似又拿出手機,以由下往上的方式偷拍一名女子的「蜜大腿」,被害女子發現後要求看他手機照片,但他卻遲遲不解鎖,甚至趁對方報警時逃走。

警方告知被害女子,郭姓男子手機還有很多女生的偷拍照片,她因此決定提告。不過郭姓男子卻是否認有偷拍。新北地院日前審理時,法官認為被害女子並沒有親眼看到郭男偷拍,且拍的位置是大腿等部位,並不屬於身體隱私部位,加上郭手機裡的72張大腿照都和當事女子無關,判決無罪,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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