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騷擾後一年內都還告得成 取得「錄音」證據更有力

圖文/鏡週刊

世大運期間,爆發國安局官員趁參與維安會議的機會,在警政署性騷擾女警官的醜聞,雖然目前為止,女警官尚未提告,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在案發1年內提出申訴,還是能將色狼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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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分析,性騷擾行為一般涉及《刑法》猥褻罪,或《性騷擾防治法》。根據《刑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對他人進行猥褻行為,最重可判5年,被害人須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告。

至於《性騷擾防治法》則規定,趁人來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最重判2年,但須在1年內提出申訴。

不過,性騷擾案舉證不易,因為通常都發生在2人獨處的時候,除非加害人是經常性的騷擾,否則很難透過錄影等方式證明。

經常處理性騷擾案的法界人士提醒:「錄音是最簡便的蒐證方式,被害人錄音時須將自己的聲音也錄進檔案中,才算合法,只要在談話中,讓加害人承認有過性騷擾行為,就算成功。」

民眾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所遭到性騷擾時,可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若知道加害人的所屬單位,縣政府會將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被害人除了可以透過司法機關,追訴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外,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依性騷擾的情節輕重、雙方當事人身分地位,向加害人求償。另外,也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申訴,行政機關依法最重可對加害人處10萬元罰鍰,若有利用權勢性騷擾,還可加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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