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血書永不相認! 福州街頭求愛心人士收養身旁孩子

▲男子在街頭上求助居民收養他身旁孩子。(圖/翻攝自福州新聞網)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日前在微博瘋傳一張照片,中年男子在街頭上求助居民收養他身旁孩子,並手拿著一張寫有「親生父母含淚立下血書永不相認,跪求仁德具有合法收養權的愛心人士收養」的大海報,引發不少網友討論。

據《福州新聞網》報導,這張照片中的男子及小孩可能是在福建省福州市的華林路、鼓屏路、湖東路、西二環路一帶。其中一位孩童還穿著校服、戴著紅領巾,讓網友猜測,可能是人口販子藉著收養的名義這樣做,但也有網民認為男子這樣做的原因或許是受生活所迫。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周林律師表示,在大陸,只有未滿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養,同時,收養年滿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須其本人的同意。他也指出,被收養人在三種情況下才能被收養,包括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而生父母特殊困難的情況有嚴格的限定,如重大疾病、重度殘疾、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情況下才可以。

他更進一步表示,如果這位父親不具備子女給別人收養的條件,那他的這種行為涉嫌遺棄,且立血書之類的承諾不會形成法定的收養關係;大陸法律對於婦女兒童的權益有著嚴格的保護,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如以牟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則涉嫌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親生父母遺棄嬰兒和兒童的,還可能構成遺棄罪。

此外,周林也表示,法律對於收養人也有嚴格的規定,並不是仁德之人即可,無血緣關係的收養人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年滿30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的能力,且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除了須符合以上條件外,收養人與送養人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進行登記,收養關係才能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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