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除夕夜進屋趕人 房東遭判刑

東森新聞記者張禕呈、陳延蔚/台北報導

租約到期,房客卻賴著不走,房東千萬不要進屋趕人!台北市中山區一位李姓房客不搬家,蕭姓房東等到深夜零點期限一過,就擅自進入房子,隔天又進入拆燈泡,房客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出爐,法官認為即使租約解除,房東還是觸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定讞,全案還不得上訴。

電鈴怎麼按就是沒人回應,房東黃先生說,不管什麼時候來都是這樣,往樓上走,改按內門電鈴也是一樣。黃先生說,「在也不開門,為我按門鈴後,他就寫簡訊給我。」

從經驗判斷,懷疑房客明明就在裡頭,可這時候房東千萬別衝動,就算租約已經到期,一旦開門處理,小心被反告入侵住宅。

台北市中山區一位蕭姓房東把5樓公寓分租,前年1月26日,一位李姓房客租下2天入住後,房東發現他沒親人又失業,趕緊跟他解約,雙方還簽下超過時間就清空的紙條,沒想到房客沒走,幾天後的除夕夜,房東就開門趕人,房客不滿,拿出相機拍,房東則出手傷人,法院判決出爐,房東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判拘役30天。

崔媽媽基金會組長曹筱筠表示,「(紙條)這是它承諾嘛,所以只是個部分,只能夠回到民事部分,(房東)他可以去尋求這段時間求償的租金。」

租屋團體表示,紙條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建議房東遇到壞房客時,首先約滿30日前先告知不續約,再來打契約時,最好加註強制執行條款,雙方在簽約後到法院公證處申請,如果房客不走,可以遞交公證書,委託警方強制執行,以免吃上官司。高房價時代,租屋大不易,有壞房東的同時,當然也有難搞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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