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大於號誌釀車禍 女義交一審無罪、二審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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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揮釀車禍?指揮大於號誌,義交一審無罪。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發生在5年前,台北市萬大路和西藏路口一起死亡車禍,死者家屬認為是女義交指揮出錯才會釀成車禍悲劇,指控義交和小客車駕駛過失致死,一審判無罪,法官認為交警的指揮優先於交通號誌;死者家屬再上訴,二審16日宣判,這位在萬華分隊當義交的陳姓婦人透過同事轉達,1年來、一、二審官司讓她備受煎熬。

戴著眼鏡,今年49歲的陳美菊(右圖)在萬華義交中隊當了好幾年的義交,卻因為指揮交通被車禍死亡騎士的家屬指控過失致死惹來官司,兩年前一審被判無罪時,她終於露出難得的笑容;不過,事情沒因此落幕,案件上訴到二審,判決前的煎熬,同事萬華義交中隊幹部李麗娟看在眼裡很心疼。

98年3月17日上午7點左右,當時陳美菊在台北市萬大路和西藏路口指揮交通,讓自萬大路北上的林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左轉西藏路,直行的汪姓騎士騎過來因此撞上,汪姓騎士在生日當天車禍身亡,家屬悲痛不已,怒告義交和小客車駕駛過失致死。檢方分別將林姓男子及女義交依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一審法官認定,交通人員指揮手勢優先於交通號誌,小客車駕駛聽從指揮左轉,汪姓騎士沒注意指揮,因此判決兩人無罪。被害家屬不服上訴,二審宣判律師怎麼看?律師周武榮表示,「我覺得無罪機率大,因為法律本來就這樣規定,你看這一條。」

法律明文規定,交通人員手勢優於交通號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不過,事發至今5年來,因為這起案件也讓陳美菊大受打擊,不願回想受訪,但同事轉達,認真的她仍繼續最愛的義交工作,只是二審判決宣布前,對受害和被告而言,或許都是最沉重打擊。(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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