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黃資真/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而遭到停職,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上訴二審卻大逆轉,高等法院審理後16日改依公務員登載不實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貪汙部分無罪。高院指出,「立委公費助理費」在法律與實務上屬於補助性質、可彈性運用的經費,而非專款專用僅能發給助理的薪資,故難認有詐騙國家錢財之貪汙行為。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二審逆轉判刑6月。(圖/記者吳銘峯攝)
判決理由針對「助理費」之法條規定解釋中,法官認為該費用的目的及預算編列之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且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而款項直接撥入立委帳戶,並由立委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之後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之助理個別帳戶。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質及理由並無變革。
且立法院也表示,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
高虹安辯稱,她首次擔任立委,但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缺乏具體明確之運用規範,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也非她首創,而是採取黃惠玟基於過往擔任立委助理沿用過去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

▲由左至右分別為陳昱愷、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除陳昱愷無罪外,其餘3人分別判刑2月、4月、3月,皆宣告緩刑2年。(圖/記者黃哲民攝)
從立法院函覆之明細表中,高虹安上一屆與高虹安當屆,每月每一立委無論聘僱助理8人、9人、13人或14人,除極少數的例外,幾乎全部「領滿」所編列的42萬4360元,與黃惠玟偵查中之證述「目的是要領滿,回歸零用金」相符;加班費不分「小月」(8月休會期間)、「大月」(12月預算密集審查期間)也不論聘任幾位公費助理,甚至僅聘4、5位,並不足法定最低限額8人,每位立法委員申報的加班費多在7、8萬元之間。以上資料可顯示立法委員的普遍認知中,公費助理經費之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檢方雖認定高虹安共詐得46萬30元,然該金額應扣除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實際應得之加班費(含勞、健保費)共11萬6514元,才是高虹安實際可支配的款項,然高還要支付所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新台幣9萬多元至10萬元許)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已經超出高虹安所得支配之11萬6514元,認為她卻乏詐取財物之主觀犯意,貪汙部分無罪。
不過,高虹安因招聘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時,雙方講好因立委辦公室有許多費用支出,需要公積金,約定「薪資7萬元,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須按月提撥1萬元公積金」,此舉仍已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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