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賤賣台糖土地 吳乃仁判刑3年10月、洪奇昌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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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上圖)92年間涉嫌在前立委洪奇昌關切下,將台糖土地低於市價2億多元賣給春龍公司,台中地方法院29日依背信罪判處吳乃仁有期徒刑3年10月、洪奇昌2年4月。全案可上訴。

總統大選期間,吳乃仁擔任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的競選總幹事,不料距離投開票日才相隔一個半月時間,即因案被判刑。吳乃仁目前人在國外,他表示這件事是公開招標案,在他離職半年後發生,執行的人不是他,與他無關,他會在回國後與律師研究,並提起上訴。

除了吳乃仁,洪奇昌,春龍公司潘姓總經理判刑3年4月、台糖前資產處劉姓處長3年2月、台糖前月眉廠呂姓副廠長2年8月。前台中縣建設處副處長賴英錫則因春龍開發休閒農場案涉索賄,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8年徒刑。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乃仁在民國92年間擔任台糖董事長,因時任立委的洪奇昌(右圖)關切協商要求,將春龍公司向台糖租用的霧峰工業區等土地「轉租為售」給春龍,吳乃仁指示當時的台糖劉姓處長等人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購買權」。

判決書指出,吳乃仁不顧國營事業機構出售土地需陳報經濟部,即趕在公告地價調整前,以農地價格核定土地底價為新台幣6億多元,較查報建議地價短少2億多元,有損台糖公司財產利益,經台糖政風室循線查知。

另外,春龍公司在91年向台糖公司承租前台中縣內的沙鹿鎮土地,申請開發休閒農場,其中部分土地位於農業保護區內,向前台中縣府建設局申請同意設置許可,前台中縣建設局副局長賴英錫被控前後2次共索賄140萬元。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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