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辦事2小時,好高興」 雇主日記讓女看護GG了

▲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已故蔣姓男子與李姓女看護發生婚外情,蔣妻提告求償100萬元,李女辯稱2人只有口交、愛撫,但蔣男有寫日記習慣,內容包括「她(看護)經不起我的要求做愛」等,高雄地院認定2人有性行為,判李女須賠償30萬元。

判決指出,蔣男與妻子於民國52年結婚,94年底開始分居,103年10月蔣男過世;李女於100年1月至同年4月、101年3月至同年8月,擔任蔣男看護,與蔣成為男女朋友關係。

李女則辯稱遭蔣男性侵,但仍繼續擔任期看護,100年4月離職,101年3月主動打電話給蔣男,又回去當看護,但蔣仍對她毛手毛腳,「幾乎每天強暴」,後來改口說2人是經人介紹成為男女朋友,蔣翁先後給她1396萬元。李女並稱蔣妻不曾過問蔣男私生活,不應求償如此高額慰撫金。

蔣男則日記上則寫有:「她(看護)經不起我的要求做愛」、「(李女)明天要回桃園,元宵夜才要回高雄,故上午就辦事2個多小時,好高興。」

法官認為,蔣男、李女確實一度為男女朋友且有性行為,李女身心健全,若遭人每日施暴,怎麼會與對方主動聯繫、又成為男女朋友?因此不採信李女說法,考量兩造身分、學經歷、工作狀況、財產所得等,判她應賠償蔣妻3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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