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案 北市府挺馬:非以小併大 未賤賣北銀

我們想讓你知道…挺馬總動員,郝出招:蔡明忠講不清楚的,邱大展接力!

記者唐詩/台北報導

針對綠營連批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賤買北銀、圖利富邦」,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邱大展20日跳出來澄清,強調富邦淨值高於北銀,且由富邦合併北銀綜效較高,絕非「以小併大」、圖利。

他表示,合併案過程透明公開且合法,且已經由監察院調查,沒有賤賣情事,對於部分立委及議員不實指控,財政局「深表遺憾」。

▲郝龍斌授意,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邱大展(圖左)力挺「富邦案」(資料照片/台北市政府提供)

邱大展大動作挺馬在富邦案的清白,據了解先前已向市長郝龍斌報告過,邱是否又成第二個劉憶如,成為綠營批評「行政不中立」的箭靶?目前尚待觀察。此外藍委費鴻泰今天也發佈新聞稿,痛批民進黨登報紙廣告質疑富邦案時,濫用、扭曲他在北市議員任內的質詢資料。

針對富邦案,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大動作為馬澄清,財政局長邱大展表示,台北銀行與富邦金控合併,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準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相關規定,於91年12月23日以每股36元之換股價格完成股份轉換作業,該價格已將該行之資產(包括行舍)及商譽等價值包含在內。

邱大展指出,台北銀行為符合中央政府政策要求、因應全球金融行業國際化、大型化及綜合化發展暨強化該行競爭力,該行前經審慎評估分析後,由其董事會組成專案小組,以公開招親方式,並於公開透明之程序下,在中華開發金控、國泰金控、富邦金控、中國信託金控、元京證券等5家有合作意願之公司,透過專業評估競標後,選擇出價最高者富邦金控公司為最適合之合作夥伴。

邱大展指出,富邦金控與台北銀行合併,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及準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相關規定,且透過市場機制由得標者概括承受該行之資產(包括行舍)與負債,該合併案富邦金控以最高出價者每股36元得標,倘以當時台北銀行每股淨值20.53元計算,約有75%之溢價;如以簽約前一日(91年8月7日)股市收盤價新台幣27.7元核算,每股約有30%之溢價,業已涵括商譽及資產增值部分。

目前北市府財政局持股市值約358億元(12月20日收盤價),較91年併入富邦金控前持有台北銀行股票之市值255億元,約增值103億元,增值比率為40.4%。

邱大展說,台北銀行為配合中央政府民營化政策,自88年釋出股票,將本府持股降至45.21%後,截至91年併入富邦金控前,每年平均獲配現金股利約7億元;自92年併入富邦金控後,截至100年每年平均獲配現金股利約14億元,股利發放呈現上升趨勢;另因受全球金融海嘯波及,富邦金控98年未分配97年度稅後盈餘108億餘元,公司依金管會相關規定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及提列特別盈餘,故該年度依法不能配發相關股息。

依據台北市財政局的資料,比較國內14家金控業與10家銀行業近5年發放之每股股利,金控業與銀行業平均發放每股股利分別為0.71元及0.19元,金控業為銀行業3餘倍;至比較各金控業近5年平均發放之每股股利,富邦金控以1.3元名列第1,故台北銀行以股權轉換方式併入富邦金控公司,整體而言,其營運綜合效益應高於維持單一銀行之經營,且能有效分擔金融風險,並較能增益本府市庫收入。

有關部分議員於日前質疑張果軍擔任富邦金董事之合理性一節,財政局表示,台北銀行於91年12月23日完成轉份轉換作業併入富邦金控,當時張果軍任職於本合併案之財務顧問高盛公司,惟其後張已於93年8月31日離開高盛公司,嗣後於95年6月1日富邦金控基於張果軍具豐富之金融領域專業素養及實務經驗,聘請其擔任富邦綜合證券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並無涉利益迴避問題,公司聘請專業人士擔任公司經理人員,應對公司營運有所助益,北市府「樂觀其成」。

同時,財政局表示,本合併案當時新聞媒體認為合併過程、方式及結果係良性示範,堪稱國內金融機構合併案之典範,且經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購併未有利益輸送及賤賣情事,針對部分立委、議員就台北銀行併入富邦金控過程渉及圖利之不實指控,財政局再次聲明,「並深表遺憾」。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則表示,強調當年是以台北市議員身份,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股權移轉」相關規定提出質詢,目的是要保護台北市市產。隨後台北市府多次派遣主管官員向鴻泰說明,並強烈保證合併案的前景,因此,鴻泰後來已同意富邦與北銀的合併案,民進黨的指控是濫用資料,移花接木,扭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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