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消防前局長陷桃花劫!涉收賄300萬...不服羈押提抗告遭駁回

▲前台南市消防局長李明峯涉嫌收受賄款等貪污案遭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他不服提出抗告,遭台南高分院駁回。(記者林東良翻攝)

▲前台南市消防局長李明峯涉嫌收受賄款等貪污案遭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他不服提出抗告,遭台南高分院駁回。(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的前台南市消防局長李明峯,不服台南地院於2024年12月25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1月2日裁定抗告駁回,法官認定李明峯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及勾串證人之虞,原羈押及禁見裁定並無不當,依法不得再抗告。

台南高分院指出,李明峯於原審法官訊問時,已坦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的相關犯罪事實,並有卷內事證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該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屬5年以上重罪。

裁定理由指出,李明峯於檢察官偵訊初期,曾否認收受相關款項,直到檢方檢附卷證聲請羈押後,才大致坦認犯行,顯示其有心存僥倖、避重就輕之傾向。加上李明峯擔任消防局長長達15年,涉收賄金額達數百萬元,具相當資力可供逃亡使用,存在逃避重罪追訴之高度可能。

法官另指出,李明峯於偵查中供稱,因曾在中央政府服務,擔心遭監聽,即改以他人提供的行動電話聯繫,顯示其在案發時即已有防免偵查的具體作為。檢察官訊問其與相關人士之聯繫方式時,李明峯僅提及行動電話與LINE,刻意未提及Whatsapp,法院認其辯稱並非故意刪除相關通訊內容,尚難採信。

法官認為,本案不法款項來源、捐贈者身分及犯罪細節仍待釐清,相關證人尚未完成傳喚。李明峯亦自承可決定是否接受捐贈,並指示捐贈者與特定公司接洽,顯示其對相關證人身分具有高度掌握,若准予交保或其他替代處分,極易發生滅證、串證情形。

合議庭指出,李明峯所涉貪污犯罪,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侵害,基於犯罪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權衡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度後,認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仍屬確保追訴程序進行的必要手段,亦符合比例原則與羈押最後手段性。法官認為原審裁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得再抗告。

前台南市消防局長李明峯及楊姓女業者涉嫌收賄300萬貪污案,檢調日前搜索消防局等8處處所,除查扣相關證物,並傳喚李明峯等4名被告、6名證人,檢察官查出李明峯在民間捐贈高壓細水霧幫浦車上,由楊女居中與曾姓業者合作,並涉嫌收取賄款達300多萬元,經聲押李、楊2人獲准。李明峯與楊女從往甚密,早就是公開的秘密,基層獲悉後紛紛表示並不意外,都感嘆「老局長」晚節不保。

李明峯遭檢方指控於任內職務,負責審核民間捐贈消防設備車輛、建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與准駁時,涉嫌自2023年起,高壓細水霧幫浦車上,由楊女居中與曾姓業者合作,涉嫌共同收受曾姓消防設備業者給予之金錢賄賂,金額約新台幣3百餘萬元,作為協助曾男承攬民間捐贈消防設備車輛相關案源、取得銷售營收利益,以及送審之消防設備工程資料能順利通過審查等不法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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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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