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船避碰規定」即起上路 明定船隻與潛客應保持100公尺

▲▼有民眾在新北市龍洞灣拍下漁船從潛水客旁邊駛過畫面,當時僅距離潛客約10公尺。(圖/台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提供)

▲有民眾在新北市龍洞灣拍下漁船從潛水客旁邊駛過畫面,當時僅距離潛客約10公尺。(圖/台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提供)

記者周湘芸/台北報導

近年潛水活動興起,但船隻與潛水客擦撞事故時有所聞。交通部航港局近日公告「潛水活動與遊艇及動力小船人船避碰規定」,規範遊艇、動力小船在開放海域應與潛水旗幟保持100公尺以上,並將航速控制於5節以下,提前做好避讓準備。

今年5月墾丁後壁湖潛水區3名水肺潛水員在水面等待接駁時,遭漁船螺旋槳撞擊,造成2人重傷。7月一對夫妻到蘭嶼情人洞浮潛,女方遭船隻螺旋槳打到頭部,送醫院仍宣告不治。同月新北龍洞灣也有漁船距離潛水客約10公尺的距離駛過,險象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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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表示,潛水活動近年逐漸成為國人投入水域遊憩活動的新興項目,為強化潛水活動安全,降低潛水人員與遊艇及動力小船間可能發生的人船碰撞風險,訂定「潛水活動與遊艇及動力小船人船避碰規定」,規範從事潛水活動者,以及於台灣海域近岸航行、在航或錨泊的遊艇與動力小船,應遵循避碰原則與安全作為,即起上路。

根據規定,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於瞭望時,發現水面有潛水旗幟,應及早採取減速、避讓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開放海域,遊艇與動力小船與潛水旗幟間應保持100公尺以上安全距離,並將航速控制於5節以下。若於100公尺範圍內才發現潛水標示,必須立刻避讓。

至於在海灣、海峽或船舶活動頻繁的限制水域,遊艇、動力小船與潛水旗幟間應保持30公尺以上安全距離,並視海況及交通情形適當減速。

另外,規定中也納入「避碰航行遵守準則」,為確保航行及水域遊憩活動安全,遊艇與動力小船於距離海岸線(含島嶼、岩礁、堤防、潟湖)300公尺範圍內航行時,航速不得超過5節,以避免造成其他船舶過度搖晃或對游泳、潛水等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人員及浮動碼頭等水上設施產生危害。

準則也提到,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於我國海域操作船舶供乘客從事潛水等水域遊憩活動,以及潛水人員從事潛水活動前,應至海洋委員會海域資訊平台,查詢「Go Ocean海洋遊憩風險資訊」。

另外,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於使用自動舵系統進行自動導航時,駕駛應安排瞭望人員專責執行瞭望,並持續監控航行安全與周邊狀況。遊艇與動力小船應保持AIS系統及雷達開啟,以利周邊船舶相互辨識,並提早偵測礙航物及可能在海面附近活動的潛水人員,及早採取必要避碰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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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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